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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的税制

2014-08-19来源:商参处

一、坦桑尼亚的税收管理机构   

(一)坦桑尼亚税务局(TRA)是一个半自治的政府机构,根据1995年议会通过的11号法案成立,主要负责中央政府税收和一些非税收入的管理。   

(二)TRA的组织机构   

TRA下设董事局,负责制定和执行TRA的政策,就坦的财政政策和税务向财政部长提出建议。董事局由10名成员组成,包括主席(直接由总统任命)、5名按照职务成为当然成员,财政部长根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任命其他4名成员。税务局长为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该局日常运作以及对董事会进行一般性监督和控制。由几个收入和支持部门的领导进行协助,部门领导轮流由总局副局长进行协助。   

(三)TRA的功能   

1、评估、收取和解释所有的政府税收。   

2、有效管理中央政府的税收法律。   

3、就与财政政策有关的所有事务向政府提出建议。   

4、推广自愿纳税意识。   

5、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6、抵制欺诈和其他形式的逃税。   

7、提供贸易统计及出版物。   

二、TRA所执行的法律依据   

TRA目前对中央政府的税收、关税进行征管,主要依据如下法律:   

(一)所得税法(2004年)   

(二)关税法(1976年)   

(三)东非海关管理法(2004年)   

(四)增值税法(1997年)   

(五)海关关税条例(332章)   

(六)印花税法(1972年)   

(七)道路和燃料收费法(1985年)   

(八)汽车受益税法(1991年)   

(九)机动车(税务登记和转让)法(1972年)   

(十)港口服务收费法(1973年)   

(十一)交通(国外车辆路线)法(1973年)   

(十二)职业教育和培训法(1994年)   

(十三)海关管理法(1997年)   

(十四)国外商业车辆发牌法(1970年)   

(十五)土地条例(113章)   

(十六)东非海关管理法(1970年)   

(十七)东非共同体地中海协议(1987年)   

(十八)合伙经营和抽奖法(196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