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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出口加工区法案

2014-08-19来源:商参处

I. 基本条款

1.简称,起始时间

2.条款解释

II.出口加工区的申报

3.建立及申报出口加工区

4.出口加工区建立的目的

III.许可证

5.禁止入住出口加工区

6.签发许可证的代理机构

7.许可证的吊销及暂扣

8.许可证的不可变更性

9.对代理机构决定的起诉

10.禁止从事的其它活动

11.决定出口加工区产品的代理机构

IV. 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及管理

12.国家发展公司为代理机构

13.代理机构的职能与权力

14.总经理与出口加工区的关系

V.投资优惠政策

15.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政策

16.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许可证

17.代理机构签订的合约

VI. 出口加工区其它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及非适用性

18.1997增值税的非适用性

19.1997坦桑尼亚投资法的非适用性

20.豁免1997印花税

21.城乡规划法378条例和城市法规101条例的适用性

22.劳动法的适用性

VII. 补偿与纠纷仲裁

23.获得补偿

24.纠纷仲裁

25.纠纷仲裁的非局限性

26.部长有权制定条例

VIII.违规

27.许可证、外币的违规

28.转运的违规

29.生产、加工被禁产品的违规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坦桑尼亚共和国颁布了建立、发展、管理出口加工区法案。